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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验收监管
发布日期:2013-08-21    地区:    阅读次数:6138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现实中,很多大型的采购项目,尤其是工程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对其的监管存在缺位现象,在项目验收环节更是如此。
  现实中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所以财政部门的监管应该局限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领域,而不应介入工程采购领域。这是导致工程采购项目验收环节监管缺位的主要原因。但这种观点是对《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
  事实上,《政府采购法》是一部实体法,其对政府采购的规定适用于工程、货物和服务这三类采购对象。《政府采购法》不仅明确了各采购类别的采购方式,对所有采购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其效力还覆盖了整个政府采购流程,包括项目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采购操作过程应当接受的监督管理、采购活动中应当坚持的政策导向、采购合同的订立及变更、采购资金的拨付等环节,对整个采购流程都有明确的规定。
  而《招标投标法》是一部程序法,它对工程采购项目的规范,起于招标公告的发布,止于招标结果的公示。它对采购过程中的预算、验收等相关环节,没有作相关规定。而《政府采购法》的监管范围:起于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止于采购资金的支付,包含了采购全过程。
  其次,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是财政部门加强支出资金全程监督管理活动的延伸。因此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财政部门进行财政资金管理的固有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其他任何部门不能代替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程的监督管理职能。
  如果财政部门不对工程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合同验收的现场监督,就完全有可能导致采购合同流于形式,致使采购项目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而这样一来,最后出现的问题必然会追究财政部门不作为甚至是"缺位"的责任。
  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大型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邀请技术监督、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单位内纪检、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否则,其验收程序存在不合规的风险。
  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在采购人的采购项目验收环节,应当参与合同验收现场的监督。这样做,一是能有效对现场验收人员的组成加强监督;二是可督促采购人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重视;三是能有效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验收质量。因此,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的验收现场监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姚平 别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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