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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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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度 把好验收关
发布日期:2013-08-21    地区:    阅读次数:5892

  对政府采购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是检验政府采购质量的必经程序,是评判政府采购活动最终结果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完善履约验收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政府采购结果的严肃性,确保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和谐、高效发展。
  制度缺位致履约验收效果不理想
  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是采购项目实施中重要的环节,一个采购项目能否完美收官,就看验收是否认真和严谨。可目前"重招标、轻验收"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操作中普遍存在。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非常重视前期的招投标准备工作,项目的需求和规格要求十分详细。一旦合同签署,采购人往往会认为大功告成,从而忽略采购项目的验收,导致项目的验收流于形式,造成采购质量的下降和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而言,导致验收中问题的有如下原因。
  规定模糊 监督乏力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此条规定来看采购人,应当是验收工作的主体,但法律未再进一步对此进行诠释和说明,如何界定"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实际操作中无法认定。
  此外,也很难区分采购人和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在验收工作上的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另外,由于工作实践中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标准,导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手段来对验收全程进行监督,实践中停留在仅凭一纸验收报告来认定验收结果的局面。
  无良供应商易钻空子
  政府采购实践中,一些供应商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不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办事,而采取弄虚作假、欺诈隐瞒、以劣抵优、以次充好等手段,或者将采购项目分包转包,致使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出现质量低劣、工期延误以及各种安全问题或经济纠纷。
  具体而言,实际采购过程中,有的供应商为谋取中标,采取以最好承诺和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等中标后再想办法"挽回损失"的手法,在合同履约中不择手段地偷工减料或偷梁换柱,给采购项目的验收埋下了危险的隐患。还有些供应商抓住采购人多为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利用其验收人员不懂技术、责任心不强、验收监督不到位等因素,采取以次冲好、私改中标品牌与内部配置等手法欺骗采购人,不择手段地追逐最大利润。
  验收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不懂采购项目,采购单位负责验收的工作人员有的被供应商牵着鼻子走,稀里糊涂就在验收报告上签字。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验收,验收小组因为缺乏必要的相关知识,在验收时往往仅对产品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验收,而对最重要的产品质量却忽略不计,影响了验收结果的准确性。另外,有些政府采购环节中的验收方案过于简单,欠缺科学性,不能完全达到验收的要求。不良供应商趁机浑水摸鱼、瞒天过海,采购人被骗了还浑然不知。
  还有一种情况是采购人的经办人员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沆瀣一气,采取偷梁换柱(减少或降低配置)、张冠李戴(实际供货与投标文件内容不符,甚至恶意篡改中标合同内容)、虚假供货(招标文件上有,但实际没有供货)等方式侵占国家财产,这是最恶劣的情况。
  大胆创新 完善验收制度
  上述问题的出现,不但给政府采购本身声誉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给采购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从而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来提高和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和验收。
  细化规定 明确责任
  法律、法规应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程序和相应的责任,也应像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样建立采购项目验收责任终身制。
  采购人应加强对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验收规程。在项目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验收依据和验收记录,项目主要验收人员与招标经办人员应当分开。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创新和改革验收制度
  首先,可以推行分段验收约定。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并出具分段验收报告书。在诸如服务类项目、装修工程、信息集成建设等项目中,分阶段验收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效果比最终验收要好。
  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如杭州市建立的"供应商履约评价体系",其将验收分为三个阶段:1.合同签订至项目基本建设完成,通过中期验收,即初验阶段,主要包括供应商的采购准备、需求调研、备货验货、进场实施、进入试运行等;2.项目试运行至完成全部所投标项任务,通过最终验收,即终验阶段。主要包括系统完善、设备调优、运行纠错、需求修改,应用培训等;3.经终验合格,正式交付使用,进入维护期,即维护阶段。主要包括日常维护、巡检服务、电话支持、现场服务等。
  其次,可以考虑建立第三方独立验收制度。由于第三方不代表采购人利益,可以客观、公正地组织验收,能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另外,"第三方验收机构"可以根据不同验收标的成立不同的验收小组,对技术验收环节所需要的技术人员的选择做到专业而又有针对性。
  这种方式一方面实现了购买、验收、使用和付款四权分离,形成相互制约机制,杜绝了违纪行为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发挥质检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保证验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准确和及时。
  最后,要加强对验收的监督。对于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要邀请评标的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纪检、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也应当共同参与验收、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立供应商诚信履约体系
  当前应当尽快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将供应商的一切行为全部纳入诚信体系管理,对供应商的遵纪守法、履行合同、采购人的满意度及投诉等诚信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备案,定期向社会公示,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完整、准确、系统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失信行为,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并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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