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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制度建设 做好公共服务采购
发布日期:2013-08-19    地区:    阅读次数:5796

  7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
  会议明确,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各地要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试点推广。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公共服务。由此看来,未来公共服务可能成为政府采购的新方向。
  众所周知,公共服务是新时期公共行政和政府改革的核心理念。它以合作为基础,强调政府的服务性,代表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方向。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体系的一部分,其本身就是公共服务的具体内容之一,符合公共服务的基本特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主要目的是节约财政资金、满足社会需求、增加公共服务数量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目前,随着一些公益性强、关系民生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日渐增多的民生和公共服务项目已成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亮丽风景线。
  很多公共服务项目属于民生工程,与人民群众联系紧密,是公众较为关心的问题,涵盖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教育、就业、就医、养老、住房、安全、文化等方面,具有涉及人数多、覆盖范围广、资金量大的特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投身服务民生项目和公共采购活动之中,使得民生采购和公共采购离老百姓越来越近。这同时为公众更加了解政府采购、认可政府采购提供了途径和窗口。
  从国际上看,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也被称为公共采购,两个概念在实际使用中的内涵和外延十分接近,公共采购则更为准确地反映了政府采购的现代意义。公共采购的实质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部门为了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采购活动。公共工程采购既包括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组织的采购,又包括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市政工程以及环境治理工程、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工程等采购活动。公共工程采购是西方各国政府采购最主要的内容,其规模超过了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
  从我国的情况看,虽然关系民生的公共服务已经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由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多头管理实际,使本该由《政府采购法》规范的公共工程,包括水利、能源、交通、电讯等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活动,被排除在政府采购范围之外,人为给扩大采购规模造成了制度瓶颈,不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不符合政府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施政目标。
  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建设。当务之急是通过政府规制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特别是将更加公共服务内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自身没有利益诉求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政府依法履行采购权,并在采购活动中引入制衡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真正实现信息公开,并公平、公正、透明地开展政府采购,使公共服务采购真正成为"阳光下的交易"。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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