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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采购奢侈品或被给予撤职处分
发布日期:2013-08-16    地区:    阅读次数:4752

  北京严控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 严禁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三公”严禁挪用其他预算资金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已於去年10月1日起实施。昨天,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本市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要求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
  
  针对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条例规定了将被处罚的六大情形,其中规定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最高将被给予撤职处分。本市公布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建设节约型机关,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深化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构建统一集中、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
  
  在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方面,意见明确要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实行经费总额“零增长”,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於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
  
  针对因公出国(境)方面,要求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所属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切实提升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效益。
  
  针对公务车方面,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记者孙乾)

来源: 京华时报   作者: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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