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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代理机构选取实行“入围”模式
发布日期:2013-08-02    地区:    阅读次数:4378
    本报讯 记者贾璐报道 8月1日起,福建省省级采购单位在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时,须比选确定,否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暂停其政府采购计划的受理。
    福建省财政厅日前公布《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采购单位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方法作进一步规范。《办法》规定,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年度公开招标方式,比选确定一定数量的入围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子信息库的采购单位,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在子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在子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也可以在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随机抽取代理机构。《办法》明确,单位年度政府采购次数在3次(含)以下、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单位可以按实际采购项目需求直接从省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选取5-10家代理机构,从中随机抽取一家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单次采购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办法》同时明确了责任条款。采购单位如违反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暂停政府采购计划的受理。代理机构明知采购单位违反本规定而接受委托的,一经查实,记不良行为记录,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通报并暂停省本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1年。
    据悉,《办法》的有效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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