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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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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31    地区:    阅读次数:7756
    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第三款规定:“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中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应如何解释?指的是中标人吗?

    答:
    唐广庆:
    特许经营项目管理方式,特指一些政府将拟定的一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交由专业的投资人投资建设,并在项目建成后授予若干年的特许经营权,使其通过运营收回工程投资与收益,再由政府收回管理。其中专业投资人即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称特许经营权人。政府部门通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是私营企业,也可以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项目建设资金由自己筹划,部分自有资金,部分通过银行贷款(国际上称为BOT);国有企业的项目建设资金也同样由自己筹划,一部分自有资金,一部分通过银行贷款,也可由政府投入部分资金,但是政府不参加经营与回收工程投资与收益(国际上称为PPP)。
    因此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不同于总承包人。项目属于政府的,但他是建设资金的筹划者、项目的投资人、项目实施者、项目经营管理者、项目的付息还贷、项目收益的回收、特许经营权期满后项目转让给政府。
    也就是说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项目,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反之不具备上述条件时,也必须招标选择承包人;总承包项目暂估价涉及的项目达到招标标准的,必须招标。这是总承包人不同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地方。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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