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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进口货物应报财政部门核准
发布日期:2013-07-25    地区:    阅读次数:3520

  (记者 王彬)《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根据办法,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在当年11月底前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执行完毕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书面情况。政府采购预算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由财政部门收回。
  对于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进行采购的、在采购活动中有恶意串通行为的、违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济南日报   作者: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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