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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加大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
发布日期:2013-07-16    地区:    阅读次数:296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大对政府采购及相关工作的监管力度,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据了解,《暂行办法》共计7章31条,从总则、部门职责、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和资金支付、监督检查、附则等方面建立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程序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报规划财务司;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后,规划财务司随单位预算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各单位;各单位根据批复的预算制订当年的政府采购计划,报规划财务司。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阶段,《暂行办法》要求用户单位、采购中心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用户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此外,《暂行办法》要求,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规划财务司审核,报财政部批准。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程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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