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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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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15    地区:    阅读次数:2023
    如果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有一家,请问:
   (1)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推荐经初步审查合格的这一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如有权,依据是什么?
   (2)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只剩下一家,怎样证明其有竞争性?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如果政府规章规定“经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当否决所有投标”,这种法律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应当怎样执行?

    答:
    唐广庆:
   (1)评标委员会通过初评(资格合格、投标文件完整、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完成招标项目的任务)的投标人只有一家,这一家应该进入终评。通过终评,如果该投标人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又高于“成本”时(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样的投标人才能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依据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但是有明显竞争时,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有明显竞争的表现就是指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就是有明显竞争(竞争是在投标截止前,他们只知有多家投标,并不知通过初评淘汰了几家),反之则缺乏竞争。因此只要通过终评的有效投标人有两家或者一家的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可以接受时,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如果全部否决,对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而且重新招标时因他们的投标报价已经公开,等于把有效投标人“标的”曝光了,他们在重新投标时将会非常困难。
   (3)国家法律与地方政府颁布的法规有矛盾时,应服从国家法律。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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