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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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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招标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11    地区:    阅读次数:5284
    问:
    一家招标公司在代理一项目中遇到问题。该项目确定中标人后由于拆迁原因,中标人与招标人一直未签订施工合同,也未开始施工。经过五年后拆迁问题才解决。请问:原招标程序是否还有效?

    答:
    唐广庆:
    由于拆迁的原因,已经五年也未签订合同。这是由于招标人的责任致使投标有效期已经结束,也就是说招标已经自动终止了,应该将原招标工作做一个总结,再重新招标。也就是说由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除对招标人进行违规处罚外,应该对所有投标人进行赔偿(费用包括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人的差旅费、编制投标文件以及为准备合同履约的费用等),然后才能重新招标,即先解除合同关系,才能重新招标。
    之所以投标有效期结束,招标工作自动终止,是因为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一般是以投标截止前28天的物价水平、施工技术水平、施工条件和建设条件,以及预估有效期内和合同工期的情况,编制的投标文件。由于投标有效期结束以后,上述投标条件都已经变化,所以投标报价已经失效了。因此应赔偿中标人损失,解除合同后重新招标。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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