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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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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工程施工项目评标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10    地区:    阅读次数:5206
    问:
   (1)一工程施工项目的评标办法中列有三种方式,在开标会现场由评标委员会最终确定其中一种,合理吗?
   (2)如果只是报价部分评分方法由评标委员会现场确定,也是不合理的吗? 

    答:
    唐广庆:
   (1)不行。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必须列明本项目的评标方法、标准、内容和授予合同条件。这样才能让投标人针对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也就是说评标要求必须是公开的。该项目不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而是在开标现场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而且评标方法、标准、内容和授予合同条件应当由招标人确定,不能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确定就成为“暗箱操作”了,不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报价部分评分也是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授予合同的条件的重要内容,所以是由招标人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载明,不能由评标委员会在开标现场确定的。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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