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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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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报价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05    地区:    阅读次数:3490
    问:
    一工程量清单招标,在评标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签订合同前,在中标价不变的前提下,业主和投标人是否可以进行协商,将单价低的项目提高一些?将单价高的项目降低一些?这种行为是否违背“市场竞争定价”原则?

    答:
    唐广庆:
    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也不允许更改或调整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所报的子项目的单价。其原因是各子项目的工程量是招标时参考工程数量(也要比较准确),待合同执行期进行工程价款支付时,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计量方法核定其实际完成量,再乘以中标人的投标单价,给以结算。因此有经验的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主要子项的工程数量要进行复核的。他依据复核的工程数量要进行不均衡报价的,即某子项工程量在合同执行时,工程量要增加许多时,将投标单价适当提高一点,承包人结算时将会获得较大的额外收入。为了保证投标总价不变,在其他子项上单价适当报小一些。所以工程量清单中中标人投标单价是有高有低的,因此签订合同的原则是中标人报高的价格不降,报低的价格不增,漏项的也不补。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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