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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应“凸显”四项集中功能
发布日期:2007-04-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7

     实际工作中,不少人总把采购中心的职能简单地理解为是被动受托服务的,甚至于有些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也有同样的看法。其实这只是一种片面的、浮浅的认识,也是“束缚”采购中心职能进一步扩展的重要障碍。对此,笔者认为,采购中心要充分实现其政府采购宗旨,就必须要在实际工作中展现出四个方面的集中采购职能。

  1、在采购项目的管理上,要对照集中采购目录,主动跟踪采购预算的执行,将应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全部控制住,以充分凸显集中采购功能。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人对财政预算为其安排的采购项目,有的嫌其配置或档次较低,有的想要调剂采购其他未经批准的项目,有的想要指定采购品牌等等,因而总是千方百计地想逃避集中采购。这样,虽然《采购法》赋予采购中心强制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权利,但如果采购中心因此而“坐等”采购人上门委托采购,那么就会给一些不自觉的采购人留下了肢解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等可乘之机,因此,采购中心必须要主动跟踪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以能将所有的集中采购项目一个不少地纳入政府采购中心代理。

  2、在采购计划上的制定上,要体现“同项合并”的集中采购功能,以避免多次重复采购相同的项目。对采购中心来说,不但委托的采购人众多,而且采购项目纷繁复杂,委托时间也有早有迟等,而如果采购中心采取“随时委托、随时采购”的方式,势必会发生多次、重复采购相同项目等问题,不仅增大了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还得花费更多的费用开支。因此,如果采购中心能采取定期集中的采购方式,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进行归类,或按功能进行相互衔接、配套,每类项目每个月只集中采购一次,这样,就会人为地做大批次采购规模,既可以减少了工作量,又能获得更大的规模采购效益。

  3、在受托采购的项目上,要严格要求委托人对其同一采购项目只能集中在一次委托,以避免采购人化整为零的委托采购现象。对采购人来说,有些采购项目是批量的,或是有“关联”的,或是可相互“配套”的整体项目。如学校里的“电教”项目,既有网络工程项目,也有电脑等物资采购项目,对此,就“电教”项目而言,其本身就应作为一个整体采购项目,而无需再拆分成“工程”项目与“商品采购”项目分别去委托采购。同样,对原来就是整批的采购项目,更不可从量上进行化整为零,分次采购,如将10 台电脑,分几次采购等等,否则,这些行为就明显会影响到采购效果。因此,采购中心要主动掌握采购人的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必须一次性地委托采购,而不得化整为零,更不得私自采购。

  4、在采购项目的调试和验收上,政府采购中心要统一组织相关的技术专家为采购人进行集中验收把关,以节约人力、财力等资源。由于采购中心一批购进的采购项目可能涉及到多个采购人的委托,对此,如果要求采购人各自自己去找专家验收,势必会增大困难,也会耗费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等,而如果由集中采购机构出面组织一个专家验收小组,将整批采购项目一次性验收完毕后,再交付采购人,那就会减少采购人诸多的验收工作量,同时,集中验收也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验收人员的监督,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质量。 

来源:eNet硅谷动力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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