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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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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必须招标的范围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7-02    地区:    阅读次数:4579
    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这是不是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那就是缩小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请问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扩大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
    某省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这是否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另外,某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中规定:“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这是否扩大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答:
    唐广庆:你说得对。不能把原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提高或扩大,如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改为100万元”是可以的,因为更加严格了。请注意该法规所指“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是指上述标准,而是指该法规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能缩小范围。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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