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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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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
发布日期:2013-06-27    地区:    阅读次数:5498
    日前,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水利厅联合制定的《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今后,该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办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式及内容。同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没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或招标人未按规定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不得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办法》要求,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价格应仅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文件中关于重大偏差和应当否决投标的条款应当集中表述、表达清晰、条件具体、含义明确,并醒目标注。设定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办法》严禁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严禁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严禁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之间串通,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严禁投标人恶意竞争,以低价中标后再以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增加合同价款。《办法》明确提出,将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统一平台。违法行为记录将作为项目资金拨付、招标代理机构等级评定、评标专家管理、投标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来源:中国建设报     记者:雁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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