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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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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招标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6-28    地区:    阅读次数:6203

    问:
    如果某公司的工程项目本不需要招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情形),但是却想采用招标程序,于是这个公司自制了一套招标程序来自行招标,由公司内部成立招标委员会并采用邀请招标形式,但是这个邀请招标并不是《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邀请招标”,而是以邀请的方式找一些单位来投标。请问:(1)这个公司所谓的“招标”,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吗?如果不适用《招标投标法》,那这个公司的行为又受什么法律约束?(2)依据《招标投标法》,该公司自行招标后,也只能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吗?

    答:
    唐广庆:
   (1)虽然上述公司的项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就必须受到《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约束,即《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法”。
   (2)企业自行招标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自行招标。如果该公司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又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时,选择招标方式是灵活的,既可以选择公开招标也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无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公司不能自行确定招标程序,这也违背法律法规。
   (3)如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就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选择公开招标,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同样通过国家各部委和地方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成员。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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