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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扬信是有效业绩证明吗
发布日期:2013-06-27    地区:    阅读次数:6069
    ■ 本报记者 王童彦
    近日,在某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公开招标中,投标供应商将表扬信附在投标文件中作为业绩证明,这让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犯了难:表扬信是业绩证明吗?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但并未具体指明业绩证明的范围。那么,表扬信能否作为有效业绩证明呢?政府采购中的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哪些?记者向相关专家进行了咨询。
    表扬信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证明
    表扬信一般是指向特定受信者表达对被表扬者优秀品行颂扬之情的一种专用书信形式,主要用于作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受益于被表扬者的高尚品行(或被其品行所感动),特向被表扬者所在单位或其上级领导致信,以期使其受到表彰、奖励。
    “表扬信是一种表达情感的文体形式,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强烈的感情色彩,而且在现实中,获取表扬信很容易,甚至可以通过购买等利益交换手段而得到,因此,表扬信的客观性和权威性都相对较弱。如果将其作为业绩证明,不仅不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而且会引发投诉质疑。”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
    政府采购投标文件中的业绩证明首先必须与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业绩要求相一致,比如招服务项目,就不应该提供产品经营业绩证明。在此前提下,业绩证明文件的客观性是判断投标供应商业绩证明文件是否有效的关键。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廖晓阳认为,“客观性,即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客观真实可信的,比如,一般独立第三方通过一定的公开程序调查、评选、审定等得出的相关排名、奖章、资质等,因有一定的公开程序保障相关结论的独立性,基本可以认可其客观性。客户给供应商的表扬信,一般并没有通过一定的公开程序,且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商业往来也使得出具表扬信的客户无法完全独立于供应商,因此,表扬信的客观性无法保证。表扬信不能作为有效业绩证明。”
    招标文件应明确业绩证明范围
    业绩证明作为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商务条款之一,既是采购人筛选最优供应商的一把标尺,投标响应、评委评标的一个依据,又是合同履约风险控制的一项指标。
    企业业绩证明一般包括企业所承担的项目的合同书、所获得的荣誉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等。“合同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业绩证明。”何红锋强调,“企业合同涉及经济关系和利益,具有法律效益,其作为重要的业绩证明可以有效降低合同履约风险。”
    “无论是合同、荣誉证明、验收证明、中标通知书,还是相关项目的财务单据等业绩证明,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都应该明确标示或者做补充说明,让投标人心中有数。”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说,“企业业绩证明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时,也要留有余地,比如可以多放几个类似项目的合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扣分。”
    但投标人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时,也要注意具体项目具体分析。比如,某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提到,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招标文件中企业业绩可以理解为企业所承担的工程明细。这些项目可列表说明,然后选择一些工程造价高、工艺复杂、有影响力、获得荣誉的,并且与招标文件有针对性的工程,提供相关合同的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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