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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和荣誉不应列为打分项
发布日期:2013-06-13    地区:    阅读次数:2359

  "C公司投诉的是代理机构,又不是我们,找我干什么?"近日,某采购人代表有些不耐烦地对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工作人员如是说。投诉的是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何会去找采购人代表调查呢?
  采购人代表声称有问题自己担
  原来,在该项目的采购中,C公司的投诉事项,都是采购人代表在采购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时提出的"强制性"要求。之所以说是"强制性"的,主要是因为,这些要求在采购人代表提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负责人都否决过。但采购人代表坚持说:"没问题,以前的采购中,我也提出过类似的要求,从来没有人提出过质疑或投诉……出了问题找我。"
  说服不了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心怀忐忑地把采购人代表的要求写入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后并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但没想到采购结果一公布,C公司就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了质疑。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这是采购人代表要求的,说有问题让找他。与此同时,还将采购人代表的办公电话留给了C公司,没想到C公司并没有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是直接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
  录音为证 采购人代表不得不担责
  C公司的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招标文件将"投标产品获得省级政府(含省级)以上颁发的优质产品"、"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能源材料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作为评分项,为个别投标人创造了优惠性条件;二是招标文件"按投标人2011年4月~2013年4月底在国内同类项目采购中的中标业绩金额计算,累计中标业绩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得5分,累计中标业绩在2000万元(含)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得3分,累计中标业绩在1000万元(含)以下500万元以上的得2分,500万元(含)以下的得1分"之规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剥夺了中小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三是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具有机械化模压生产线、专利证书及专利所有人授权书"之要求是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监管部门在收到投诉函后,找到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遂将采购人代表提出"强制性"要求时的"发言"录音拿了出来,于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便联系了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刚开始时以为和自己没关系,所以就显得有些不耐烦。
  最终,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此次采购的招标文件规定不合理、不合法,直接影响了评审结果,因此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采购。对采购人代表则是通报其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不能歧视中小企业
  在业界专家看来,虽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法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但是,过高的荣誉要求及业绩要求会造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
  将投标人获得的某项荣誉作为评分项以及根据业绩的多少给投标人打分事实上也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为对于很多刚刚成立的中小企业来说,不可能有太多业绩,更不会有多少荣誉。
  因此,一旦将这样的内容也列为打分项,中小企业肯定会出局。要求"投标人应具有机械化模压生产线、专利证书及专利所有人授权书"同样构成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虽然荣誉、业绩等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示的"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内容中,但其造成的客观事实确实如此。
  因此,建议采购人代表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一定要放弃这些要求,完全以投标人的产品质量来"论英雄"。否则,一旦让不合法不合理的内容进入招标文件后,肯定得担责。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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