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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面临大考
发布日期:2007-04-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8

     专家认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焦点与关键就是选择怎样的思路,到底是强调集中采购,还是以集中、分散兼顾为名强调多分散。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种机制之争,是怎样来处理触动既得利益、实施制度创新的问题

  刚踏入4月,春暖花开。地方政府每年热衷于采购外国货物的旧习,并没有给国内企业带来竞争的希望。

  《政府采购法》从2003年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有3年多了,从反映出来的问题看,该做一些修改和调整。从具体的细节来看,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采购方式审批、项目委托、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中标确定、合同签订履行和验收、供应商投诉处理等重要工作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力度,重点是加大对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活动要注重规范操作,不断优化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实现采购活动科学合理,切实解决采购活动中质次价高、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

  江西省志良招标咨询公司总裁薛志良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授标条件分别是‘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标方法’。从1980年试点推行公共采购制度至今20多年来看,‘综合评标方法’长期占据主导地位,通过‘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非常罕见。”“综合评标方法”是世界银行评定合格供应商的通行做法,但过于滥用,无疑对价廉物美的供应商和公共资金的享有者不公平,不能降低公共财政资金的支出。而在实践中,通过“综合评标方法 ”评定供应商,几乎千篇一律是高报价者胜出。同时,由于“综合评标方法”夹杂太多的主观因素,“权力寻租”机会也大大增加。

  据了解,有一些政府部门还存在一些观念,认为既然是政府买车,买合资的老品牌还是好的。薛志良说,像政府拿有限的资金多买车子,如有的政府部门制定了购买单价20万元以上车型的要求,“高价”采购首先就把奇瑞等品牌的国产车挡在了门外。但事实上,价格在20万元以下的奇瑞车的配置和产品质量,与某些价格20万元、30万元的汽车差距不是很大。目前,在政府采购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还是对自主品牌认可度的问题。这些现象存在的最根本原因,主要是《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怎么保护民族品牌。目前《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一个强制的规章制度说必须先选择国内产品,也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出台。

  尽管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度仅约15%,但在政府采购中,外国供应商却已经几乎垄断了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和一部分家用电器等。在是否用国货产品上,实际上应是由用户来决定的。除了一些保证技术、保证特殊用途的产品,比如飞机、火车头等,用户必须用国外的产品之外,同样的产品,国内也能生产,而且价格也低很多,用户还是愿意用进口的。   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的采购中心在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就已存在指定品牌的倾向性,主要发生在交通工具和办公自动化设备采购中。有的虽然没有指定品牌采购,但集中采购机构往往要求用户提供所购货物的技术性参数,由于用户对该货物缺乏全面了解,无法提供具体的技术性能要求。而用户即便能拿出一个性能方面的参数,也是以某一品牌为基准,潜意识中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将其他品牌排除在外,主要表现在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专用设备和专用材料采购中。   目前,我国的公共采购市场分别归属于国家的两个部委主管,分别制定了两部从同一角度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一部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的招标投标法,另一部是由财政部牵头且明确了公共采购主管机关的政府采购法。但这两部法律在法律适用、同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又存在着冲突,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同样的违法事实,两部法律会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行结果,从而造成案件多头管理、扯皮不断。   从当前查处的权力腐败案件看,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正是这些制度缺陷,客观上为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建立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我国原有的财政制度是分散支付制度,它将预算资金划拨给预算单位,存入预算单位账户并由预算单位支付,使资金过早流出国库,脱离了财政监督,加上对资金监管水平不高,如在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税费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不足和漏洞,容易形成层层克扣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腐败现象。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对政府采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利用政府集中采购的优势,优先考虑中小企业(政策向中小企业和纳税大户倾斜);获取采购权的规模企业要通过价格优惠等方式对中小企业给予照顾,从价格优惠幅度上让利于中小企业和纳税大户供应商;保护弱势群体(如:妇女经营权益、残疾人兴办的企业等),注重用政府采购政策去兼顾和关注经济目标的实现;采购政策的制定和采购制度等的灵活使用,不仅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还能带动一方产业的兴旺。   但现实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去甚远。学者贾康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我们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必须要有一些具体的从机制上、制度上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以消除过去分散采购中大量发生的弊端。焦点与关键就是选择怎样的思路,到底是强调集中采购,还是以集中、分散兼顾为名强调多分散。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种机制之争,是怎样来处理触动既得利益、实施制度创新的问题。如果我们坚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争取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框架,那么应该坚持:凡能够实行集中采购的,就不应该实行分散采购;凡能够实行招标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购,就不应该考虑非招标方式。基于这个出发点,接着是要强调,集中采购,决不是集中之后简单地把原来的方式照用,而是在集中的形式下一定要形成一个新的机制--以招标投标为代表的新的政府采购方式。   贾康说,政府采购最主要的代表形式,就是要引入与市场经济通行规则兼容的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的招标方式如能得到正确的实行,那么通过竞争中标的厂商,可以对政府"薄利多销",而在厂商之间、政府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厂商和政府工作人员之间交叉制约、相互监督之下,权钱交易的伎俩无处藏身。政府集中采购最有价值的地方,就是形成一套透明的、有效的,能够趋向于公开、公平、公正,使政府资金提高使用效率,抑制腐败,有效体现政府调控意图的新机制。如果我们在实行集中政府采购的时候形成了这种机制,那么,就绝对不是把原来多个分散主体的腐败行径变成一个集中主体的腐败行径,而是在这个过程中完成了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制度创新。   财政部推出了《2007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今年将围绕"扩大规模、健全制度、理顺机制、促进规范、发挥功能、加强监管"六项任务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从解决突出问题和深化改革两方面着手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修改审议工作;修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制订《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等几个具体管理办法。同时,针对政府采购制度操作执行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曾参与起草《政府采购法》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济室的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当年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主要根据国情,又借鉴了美国、欧盟和日本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形成了当时的条文。现在看,就显得粗糙、不细化,这是情理之中的事,现在还处在探索过程中。比如说,结合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采购国外产品的问题来看,当初在讨论采购方向上就酝酿了很长时间,就是究竟以采购国际名牌为主,还是以采购国内产品为主,还是两者兼顾,也有争论。所以,最后就形成了现在所看到的规定,既有照顾采购国内企业产品的规定,也不限制到国外采购。现在,每年都在原有基础上对每个环节的缺陷进行补充和修改乃至完善。


来源:产经网-中国企业报   作者:徐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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