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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听证”防滥用政策功能
发布日期:2007-04-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3

     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动辄以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借口,大肆实施地方保护,不仅剥夺了外地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还扰乱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对此,必须采取措施给予根治。

变相“保护”的表现

  如以促进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为由,只要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在当地有生产商或经销商的,都要求优先采购或就直接采购当地企业的产品;以落实节能或环保政策为名,直接采购进入节能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当地产品,而不再经过招投标等法定采购程序;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借口,对采购项目中凡当地企业能够供应的,都限由当地企业参与投标,采购信息根本就不对外发布等。

如此“保护”不合法

  首先,采购政策的实施强调的是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不是地方区域经济,地方保护政策有违政府采购的目标宗旨。其次,如果默许指定品牌采购,供应商就会集中精力“公关”,这容易腐蚀某些人员,从而产生串通一气、通谋作弊等暗箱操作行为;最后,要求采购人采购当地企业的产品,明显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打破“保护”的措施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以提高地方政策制定的透明度 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地方政府采购政策时,将其设定的依据、目的要求、调整范围等向社会公示,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提高政策制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种未经公开发布的地方政策,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对供应商设置“特殊资格”要求,事前必须要举行听证 凡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超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事前必须举办有监管机构、操作机构、供应商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讨论其“特定条件”的设定是否规范合理、公正公平,以确保所有的供应商都能面对统一的资格门槛。

  严格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 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建立起执法岗位责任制,谁执法监督,谁就负责其效果,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凡是监管不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虚张打击之势而不出任何“实招”的执法人员必须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以督促其承担起为政府采购市场“保驾护航”的责任和义务。

  明确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责任”,提高信息发布透明度 采购代理机构等要加强信息管理,设置专门的信息工作岗位,并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同时明确信息岗位工作职责,对采购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发布等环节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和规范操作,凡为实施地方保护而暗箱操作的,要严肃追究信息管理和操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严打各种排外、封闭、霸市行为,以打破地方市场封锁 无论地方保护是地方政策形成的,或是领导口头指定形成的,还是有关部门默认当地的排外行为等,作为采购工作的监管部门,都应一律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清理整顿采购市场秩序,打击各种欺行霸市、封锁信息等不良行为,努力营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 

崔建才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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