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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发布日期:2007-04-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9

      浙江省财政厅等要求政府采购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浙江省财政厅、省监察厅近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规定,全省要严格审查政府采购需求,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要由采购单位负责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并对其审查结果负责。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产品品牌的,则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品牌之间应当具有可比性。同时必须在采购文件中表示"除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

  依据规定,采购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评审专家意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网上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浙江省财政厅等还指出,采购单位不得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如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
 
来源:新华社   作者:岳德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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