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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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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鬼”难逃“火眼金睛”
发布日期:2013-05-24    地区:    阅读次数:4388

    投标文件盖章和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仅有2字之差 

    ■ 马正红 
    某集采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某专业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条件,有相关业绩的投标人可加2分-3分。 
    在评标会议上,某评标专家发现A公司的投标文件和开标一览表中,投标单位为“上海通**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封面和投标内容的盖章都是“上海通**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但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财务报表的单位名称都是“上海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两者就差“贸易”和“制造”2字)。投标文件所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等业绩证明资料上的单位名称也都是“上海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该投标人根本无相关的业绩。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就该问题进行书面澄清说明,但该投标人的授权代表拒绝书面澄清,只是口头表示说他们是同一家单位。 
    笔者认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家企业只能使用一个企业名称,该投标人授权代表的回答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后经过评标委员会调查,该公司是“上海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营业范围不涵盖相关的专业设备,既没有生产和技术服务能力,也没有招标要求的安装资格,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检查时,认定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格证书等无效,判定其为无效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当以自身的资格证明和业绩情况进行投标,该公司故意以相似的企业名称和口头答复,混淆评委的判断,达到利用他人资格和业绩骗取中标的目的,经发现被取消投标资格也就不足为奇了。该投标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投标弄虚作假。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如实表述其实际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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