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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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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处理应明确
发布日期:2007-04-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00

      在工程采购中,不时会碰到“工程实施后设计需要变更的情形”。如某施工单位在一次桥梁工程中标后,就遇到了设计方案不得不变更的情形。据了解,根据招标文件中桥梁的设计,这座桥梁工程必须用Φ30的钢筋,但Φ30的钢筋在市场上却很难采购到,于是施工单位要求变更。而如果变更了钢筋,工程量又随之会增加,这就面临一个问题:招标方是否应对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量给施工单位以补偿。此时,就需要以招标文件中承包方式的规定为依据。

  如果承包方式是“包工包料”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算的是“综合单价合同”,招标文件中已经载明遇“设计变更”后的处理方式,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按照设计变更的方法确认变更内容和结算工程量。因此,招标文件就“设计变更”后如何处理补偿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变更后结算很麻烦,统统变下来综合单价内容太多,所以如果材料数量不多,习惯上可以只增加材料差价。但桥梁建设使用的钢筋数量估计很多,那么综合单价就需调整,其中除加上材料差价外还有其他如机械、人工、各种费用的改变内容都需调整,也就是综合单价的调整。

  针对包工包料、一次包死的工程采购,一些招标采购单位认为,设计变更后是没必要补偿的。但专家却认为,一次包死的也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设计变更除外”,让投标人考虑风险不能包含设计变更的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考虑不周是投标人的责任,而材质、规格的改变是设计变更内容,风险不能算在投标人身上,它是招标采购单位的原因。因此,招标采购单位应给施工单位以补偿。而为了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招标采购单位有必要就“设计变更”的情形作出特殊规定,对“变更后如何处理多出的费用”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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