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关于标准文件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14    地区:    阅读次数:4043
    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该条规定,九部委的56号文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以使用,但建设部的建市〔2010〕8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无法使用了。按照法律的层级关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更高,那建设部单独颁布的标准文件是否就无法使用了呢?

    答:
    毛林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本意是强调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标准文件具有法规性质。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标准文件,如果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文本强制使用内容一致,则仍可以使用。反之,若违反条例规定则不得使用。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