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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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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预审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06    地区:    阅读次数:3778
    问:
    一工程建设项目已完成资格预审。某单位未通过资格预审,向代理该项目的招标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告知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但未得到回复。请问,该单位是否有权利知道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代理该项目的招标公司是否有义务向未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说明未能通过的原因?

    答:
    唐广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但是该条例对资格预审结果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建议:如果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并要求招标人给予答复。如果未给予满意答复或者未答复时,潜在投标人也有权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程序进行投诉。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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