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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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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3-05-03    地区:    阅读次数:4083
    问:
    某招标人在一项目的招标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第一阶段评商务标(开价格标),9家投标人入围,排出1~6家价格最接近基准价的。
   (2)第二阶段评技术标,6家投标人中按技术分高低排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
   (3)最后评标结果出来,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并按要求将评标结果公示3天。
   (4)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复核所有入围投标的技术标、商务标,发现第一阶段入围的6家投标人的商务标有问题。他们所有报价均没有税费和X防护费,涉及金额约100多万元。
   (5)因为招标文件中要求,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必须按照中介预算(该文件连同招标文件一起发给投标人)要求格式编制,否则作废标处理。
   (6)对此,招标人在公示期间向市招标办提出异议书,市招标办同意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复评,但是评标委员会对此表示无法判定。
    前6家投标人出现同一费用漏项,有围标嫌疑。另外3家没有入围,却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请问,招标人应该如何处理?

    答:
    唐广庆:
    这是一个有争议而且又是没有解决方法的问题。也就是说《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结果在招标人有异议时均无任何规定。本人对此问题的看法如下:
    本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必须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顺序,确定中标人”是在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的标,以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在这样的前提下,招标人再确定中标人。
    如果评标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和顺序,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招标人也不应该依据错误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因此本人认为,在上述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改变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但是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条件。如果投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时,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出错误的结果,用事实向有利害关系的人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解释,他们是可以接受的,也是有说服力的。
    建议:结合问题中提供的情况,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填报的格式不符合要求,并漏报税费和X防护费约100多万元,而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都存在相同的问题,有明显围标嫌疑。这是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的。当再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复审时,评委会表示无法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1)招标人废除所有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2)如果围标属实,招标人有权废除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候选人和顺序,公示后再由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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