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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西津:公共服务购买亟待制度化
发布日期:2013-04-26    地区:    阅读次数:2037

    目前,地方在购买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三大不足,亟需规范。 
  在制度上,公共服务购买尚未被纳入采购范围,缺乏相应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在2003年实施了《采购法》,尽管其中规定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在采购范围中,对于服务的理解仅限于自身运作的后勤服务,而公共服务并未被列入采购范围。部分地方文件已对此有所创新,但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化必须有待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应财政制度体系的完善。
  在程序上,多数购买社会服务的地方其购买过程并不公开,且购买过程中公开竞争未成为一般原则,项目购买后缺少评价机制。目前很多地方在试点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过程中还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试点的顺利进行,但从长期来看,并不利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推进,容易滋生虚报、腐败等问题。
  在范围上,一些地方对该购买何种社会组织服务并不明确,在立项过程中存在着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根据欧美国家的社会管理经验,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服务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是购买服务活跃的领域,诸如文艺演出、文化娱乐等市场竞争色彩较重的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并不适合购买,的介入会打破市场自由竞争环境,而倡议性组织独立性较强,提供的服务亦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
  (作者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非组织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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