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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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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标通知书发放时间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25    地区:    阅读次数:3667
    问: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中标通知书应该在什么时候发出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都是允许的?

    答:
    唐广庆: 《招标投标法》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发出中标通知时间均未作具体规定,但是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通过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1)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一致时,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人或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间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之前,以便有时间签订合同。否则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就易到期。而一旦到期,这时如果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因投标保证金已经过期,也就使招标人无手段约束中标人了;(2)如果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长三十日时(国际招标通常是这样规定),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并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签订合同。这样做就不会有上述问题的发生。
    从上述情况看,投标有效期的确定,应当保证有比较充裕的时间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本人的经验是,大型土木建筑工程投标有效期应当规定60~90天,中小型土木建筑工程投标有效期应当规定45~60天为宜。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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