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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问责不按规定招投标的有关人员
发布日期:2007-03-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8

      近日,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招投标行为再念“紧箍咒”。


  根据该《规定》,招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品采购等项目,都要进入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不执行此规定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也要承担相同的纪律责任。《规定》强调,投标人向相关机构或人员行贿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贿受贿的,要对其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严肃处理,直至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刘亚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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