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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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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3-04-16    地区:    阅读次数:4800
    从我国公证机构十年来办理招投标公证实践来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总之,通过公证可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真正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避免无效之虞。 
  公证机构的介入,可以减少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正之风。招投标活动只有严格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证。但目前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和不正之风时有发生,如各种假招标、内定标、徇私舞弊、行政干预等。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窒息了招投标制度的发展,也往往给守法的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公证人员在招投标公证中,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对合法的行为给予支持,对不合法的行为予以制止,可以有效地阻止各种违法行为、不正之风的发生。 
  公证机构的介入,提高了招投标的可信度。招投标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如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编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招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主持等),投标人则处于被动的被审查的地位,加之招标人力图获得对自己最有利的中标单位,而每个投标人则都希望自己能中标,从而形成双方利益上的冲突。而公证人在招标公证中是独立的第三方,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矛盾,公证人不偏不倚地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的介入,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招投标活动是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多个环节组成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都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产生纠纷,乃至形成诉讼。这种纠纷或诉讼的产生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对双方的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人财物的损失,双方都应努力避免。公证人员介入招投标活动,通过从法律角度的现场见证,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帮助规范、完善招投标活动,引导正确进行招投标行为,保证招投标活动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


来源:济源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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