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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产品集体叩开政府采购大门
发布日期:2007-03-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9

       编者按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提出,自主创新是今后15年科技工作的指导方针,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则作为国家战略被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作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明确了自主创新产品的标准和将享受的优惠政策,而科技部正在编订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提供了依据,二者将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方向的引导和机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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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相关人士近日透露,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于去年12月31日联合发布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进入实施阶段,通过认定的产品将被编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能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得到推荐,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得到重点支持。
  
  《管理办法》明确界定

  自主创新产品

  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急速增大。有统计显示,1998年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仅为31亿元,到2005年已经达到2500亿元左右,相当于在8年间规模扩大了80倍。

  根据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通常通过采购支持国货,从而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据了解,我国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在3年多的时间里,我国的政府采购发展迅猛。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政府采购额已经占到全国GDP的15%以上,且正在逐年增长。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然而在我国的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中惟“洋品牌”是瞻的情况屡屡发生,国有自主品牌在与洋品牌的对阵中屡屡提前出局。去年年底以来,“合肥封杀国产空调”、“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要求必须使用国外品牌产品”等多起事件一度将“政府采购”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以“国产自主品牌虽然价格低廉,但质量不过关,远不如国外品牌设备质量相对稳定可靠”为由解释自己的行为。

  事实上,据权威人士介绍,我国绝大多数产品均可通过国内企业实现“自给自足”,奥运会主场馆采用的海尔空调就是证明。但据媒体报道,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实际开放度仅约15%,就在这仅有的份额中,外国供应商几乎垄断了电梯、照明灯具、彩色胶卷、橡胶、轿车、洗涤用品、碳酸饮料和部分家用电器。

  奇瑞汽车销售公司副总经理金弋波曾对媒体表示,目前政府采购的主要问题是对自主品牌不认可。有专家认为,国内对自主品牌的认定标准缺失影响了政府采购对自主品牌的支持。我国虽然早在2003年就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但目前的《政府采购法》中,并没有一个条文强制规定必须首先选国内产品。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去年5月透露,我国将于2007年12月底前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程序,并向WTO提交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清单。届时,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国内自主品牌也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为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的具体政策。其中明确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为此,2006年12月,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作为配套政策实施细则。

  据介绍,《管理办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我国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和方法指导,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标准,使认定工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和科学;二是经过认定,提出一个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为鼓励自主创新的相关优惠政策提供支撑和依据。《管理办法》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提出了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创新程度高,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等7个方面的认证条件。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企业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即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

  《目录》年内编制完成

  将成政府采购依据

  目前,《管理办法》已进入实施阶段,通过认定的产品将被编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得到推荐,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得到重点支持。预计《目录》将于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

  对于《目录》制定将涉及的行业领域,科技部软科学组织处处长赵刚表示,作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其内容将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品领域一致。《目录》的制定与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华全国总工会近日共同实施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步调一致,都是为了推动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内在机制,探索不同类型企业创新发展的有效模式,鼓励一批创新型企业,引导和带动广大企业走自主创新之路。

  对于《目录》的制定,相关专家和企业都表示非常认同。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此次着手制定的《目录》将成为政府采购清单的主要参考对象。部分企业则表现出少有的兴奋,因为其产品一旦进入《目录》,将为其与国外企业的竞技增加一个获胜的砝码。

  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副司长秦勇表示,目前许多技术先进、品质优良的进口产品和独资产品已经被列入各级政府的采购名录,“我们编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目的是把优秀的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给各级政府,让他们在采购时多一些选择”。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英表示,《目录》的制定本身就是一种创新,标志着国家鼓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已经从资金投入的层面扩大到了产业化支持层面,使我国鼓励自主创新的环节真正地趋于完整。自主创新产品的选拔,将加强企业自主创新的意识,刺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推动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竞争力的进程。

  一位经济界专家认为,自主创新产品得到政府推荐和优惠是我国鼓励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创新型国家政策的第一步。政府能够旗帜鲜明地提出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现代理念,本身便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史无前例的伟大进步,把理念化为行动,更表明了政府的决心。 但他也提醒,虽然出台了有关政策,但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中要避免相应的“寻租”行为。所以,要实现公正公平,每个产品的认定都应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

  对此,专家建议,可以成立独立的部门进行此项工作,例如中国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中心,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完全公开运作。  

  另据了解,与《目录》类似,科技部近日还在各部委内部发布了《我国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内容涉及11个领域,主要是对国家相关部门在科技研发方面的工作给予相应支持。

  记者手记

  阳光普照自主创新   赵策

  阳光之下,一切“罪恶”都将无所遁形。

  政府采购国货,可以支持本国企业的发展。此话的含义应该是,政府采购是一个巨大的应用市场,在应用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国货的缺点和不足,由此促进国内企业的研发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政府采购并不意味着自产自销,而是首先给国内的技术一个经历阳光照耀、经历检验的过程。

  去年年底,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及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过认定的产品将编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得到推荐。我们有理由相信,此举将会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进程,推进科技成果的转换和完善。

  事实上,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经实施三年多,政府采购额与过去相比有了大幅增加。然而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在今年的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来自高新区和地方科技厅局的一些领导就曾指出,地方政府在采购了国内研发的一些软件之后,在应用中发现了不少问题,打击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信心,导致一些支持政府采购国货的政策难以继续下去。而一些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也呼吁,多给国内的科研成果一个经历市场检验的机会。

  鲁迅先生有句名言,“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就成了路”。我们可以化用此话:技术本不完善,用的人多了也就成熟了。而这句话也包含了两方面的意思,产品有了应用市场,还需要企业常存危机意识。政府采购并不是理所应当要为企业埋单,有了政府这个大用户,企业也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而要及时了解市场的反馈,解决应用中出现的问题,这样才能使产品不断完善,提高市场竞争力。

  诚然,我国的自主创新产品在很多领域依然与世界先进水平有差距。就像幼儿学步,总离不开父母的搀扶,我们的自主创新也需要国内市场的检验和扶持,否则,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同样,没有阳光也见不到彩虹。

  目前,《管理办法》已进入实施阶段,我们期待政府部门对国有品牌、对国内的科技成果能多一些宽容,而我们的企业也能以一种更积极更务实的态度推进自主创新。

  媒体视点

  《管理办法》将自主创新落在实处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在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自主创新的内涵和外延。该办法第一次明确只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品牌,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的产品才能称之为自主创新的产品。

  该办法也第一次明确,“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

  从要不要自主创新,到什么是真正的自主创新,再到对自主创新的具体支持,争议多年后,我国的自主创新体系正逐渐完善,留给国内企业的只剩下脚踏实地地落实。

  ——《中国青年报》

  《目录》将使制造业 直接受益

  作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内容将与国家重点发展的产品领域一致。作为国家“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的装备制造业、信息产业、生物工程及航空航天技术产业等多个领域都将涵盖其中。

  对于工业企业,尤其是为制造工业生产母机的装备制造业而言,能依托政府采购,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对整个行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不可估量,《目录》的制定将直接推动装备制造业的一批工业企业走向强大。

  ——《中国工业报》

  好政策贵在落实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对于国货而言是一场久旱之后的甘霖。但这一目录只是一个推荐性的标准,最终是否采购的权力还是掌握在政府采购部门手中。而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指定品牌”普遍存在,只是简单“推荐”又怎能使政府采购部门放弃他们钟爱的品牌呢?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初衷是良好的,对企业自主创新有推进的作用,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中如何贯彻落实更值得关注。

  ——硅谷动力
  
  链接

  科技部解读《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后。科技部相关负责人就企业关心的问题作了以下解答。

  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在《管理办法》中已明确,被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被优先购买,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得到重点支持。目前财政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优惠措施,比如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等。

  问: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国家自主创新产品主要体现了“国家”、“自主创新”和“产品”三个要点,应具备七个方面的条件,包括:产品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创新程度高;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可靠,须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只有符合以上全部条件,产品才能被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一些概念,比如什么叫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怎样反映产品的创新程度等作了说明。

  问: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答: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问:如何申请和认定国家自主创新产品?

  答:主要需经过四个步骤:一是申请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二是科技厅(委、局)会同本级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对本地区的申报产品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产品择优向科技部推荐。三是科技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委托相关机构,在国家层面上,按照统一的认定条件开展产品的认定评价工作。科技部对认定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形成《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形成正式《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四是发布产品目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将通过中国政府网“执法监管”专栏、科技部网站和《科技日报》向社会公布。

  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两年、三年或四年。有效期满,有关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如果产品状况在有效期间发生变化,有关单位应及时向科技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相关部门将取消其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相对于认定工作,《管理办法》只是对认定的程序、标准等提出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和要求,科技部目前正在抓紧研究编写《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及相关规范,将在今年启动第一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

  问: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六方面材料:一是统一的申报表格。二是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申请单位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三是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四是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五是产品采用标准证明。六是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以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作者:纪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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