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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企业能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发布日期:2013-04-07    地区:    阅读次数:5334
本期专家: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明德 

  问:我是一家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日前代理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有一家合伙企业来报名参加投标,其营业执照上写的是“非法人企业”。《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请问非法人企业是否符合这一条规定?这样的企业是否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答:我认为政府采购不应当拒绝合伙企业。
 
  首先,从《政府采购法》第21条规定来看,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其他组织的合伙企业并未被排除。
 
  其次,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要求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理解不能太片面。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是全体合伙人与该合伙企业的共同行为,合伙企业及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据此可以认为,合伙企业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人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民法通则》并未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做出具体解释,但是依据《民法通则》精神,应执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针对某一家具体的合伙企业,只有找到确切法律依据规定其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时,才能认为这家企业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的资格。
 
  事实上,政府采购从来没有排斥合伙企业这个群体。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组织形式几乎都是合伙性质,这些单位以供应商的角色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并不鲜见。
 
  最后,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3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项目中如果可能涉及合伙企业,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供应商类型应包括此类企业,以避免法律纠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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