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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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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业主可以提前开标吗
发布日期:2013-03-22    地区:    阅读次数:4143
    问: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应不少于20日。业主要求提前开标,想把20天的投标期缩短为11天。如果所有的投标申请人都同意这个缩短后的时间,认为已经有足够的时间来编制投标文件。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
    唐广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投标期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是合适的。因为在这段时间中有许多工作,如投标人熟悉和研究招标文件,并对不清楚的问题提出质疑;工程招标时要进行现场考察;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发现招标文件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改和补遗等。所以既要给投标人充分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也要使招标人有充分的时间修正招标文件。原则将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同时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需重新招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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