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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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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文件必要条件规定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21    地区:    阅读次数:2511
    问:
    对于招标文件必要条件规定,机械设备必须自己单位所有,并提供发票,不合格不参与评标的做法是否妥当?另外,对于招标文件中规定建造师需提供婚育证明,不提供者便视为不合格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
    唐广庆:为防止借别人的资质投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机械设备必须自己单位所有,并以发货票作为依据”是不过分的,当然最好在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后,承包人进场时对其机械设备逐项检查是否是本企业的机械,是有效措施。本人在国际招标项目中对外籍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都是这样检查的。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建造师提供婚育证明”是过分的,属于采用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应有这样的要求,这与招标项目的实施无任何关系,做法不妥。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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