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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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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行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3-18    地区:    阅读次数:1559
    问:
    甲、乙公司为同一法人代表,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有施工资质能够承接甲公司的工程施工项目,能否认为“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而直接发包给乙公司? 

    答:
    唐广庆:甲、乙公司虽是同一法人代表,乙公司又是甲公司的全资公司,但两者毕竟是各自单独注册的独立公司,所以甲公司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施工项目,只能由甲公司自行实施。如果承包给乙公司,就不能称之为“自行”,正如你说的是“承包”给乙公司。所以不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将甲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由乙公司承包实施。这实质上是涉及项目实施期经济效益归属和分配的问题。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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