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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报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5-12-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

为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增强法制意识,形成震慑效应,推动黑龙江省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公开通报第一批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富裕县某盛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富裕县某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5年8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2022年与2023年富裕县校园营养餐招标中,牛奶标段中标企业富裕县某盛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盛公司”),与富裕县某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昌公司”)、富裕县某酒行存在交叉担任企业高管、资金交集等异常情况,涉嫌串通投标。

2022年与2023年,某盛公司在校园牛奶两个标段中标金额共计993.09万元。已达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富裕县公安局经侦部门于2025年9月2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并成功破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2022年与2023年,该公司法人于某为了成功中标富裕县校园牛奶标段,联系某昌公司法人胡某、富裕县某酒行法人陈某,对富裕县校园牛奶标段进行围标,最终使于某经营的某盛公司中标。

于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涉嫌串通投标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是重要政治任务,是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途径。该案成功告破极大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切实解决群众身边实事,保障了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

 

典型案例二

 

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鸿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5年9月5日,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办线索,反映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标段,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鸿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经初步核查,两家公司在投标报名环节登记的联系人分别为孟某、徐某,但所留联系电话均为同一号码,该信息高度重合,不符合投标人应独立参与竞争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关键的联络信息上出现完全相同的电话号码,该行为涉嫌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9月8日桦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2025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四标段投标人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招投标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启动调查程序,确定以上两家公司存在串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长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鸿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处项目合同金额5‰即5.03万元罚款,对两家公司主管人员分别处单位罚款数额5%即0.25万元罚款。

本案例暴露出部分投标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缺失,企图通过串通投标手段谋取中标,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独立、诚信参与投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类围标串标行为。切实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

 

典型案例三

 

山东某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5年1月24日,大庆市杜尔伯特县2023年老旧管网改造项目(施工)在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委员会清标时发现,山东某远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使用同一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黑建规范[2019]6号)第八条第一项,该行为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当即作出废标处理,并于当日将违法线索移交杜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2月8日,杜蒙县住建局立案调查,确认两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杜蒙县住建局经党组会议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结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04007标准,综合涉事企业未中标、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无严重违法行为,且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并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形,依据相关法律及裁量基准按下限作出处罚。对山东某远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某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3316.64万元)5‰(16.58万元)的罚款;对两公司主要负责人杜某、张某分别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0.83万元)的罚款。

本案查处彰显监管部门对招投标违法“零容忍”,打破“未中标即无责”侥幸,为市场主体敲响警钟。投标企业需严守法律底线,强化合规管理、规范投标流程。监管部门将持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诚信守法,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秩序。

 

典型案例四

 

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

 

2024年5月7日,五一村休闲度假民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施工在大兴安岭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全流程电子化形式进行开评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金额113万元,中标单位为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金额112.50万元。招标人为加格达奇区长虹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大兴安岭华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经大数据系统分析发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中标单位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标段解密IP、异标段解密IP和同标段下载IP均为雷同,IP地址归属于同一个写字楼。加格达奇区住建局、公安局、纪委监委等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该案件最终移交加格达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处理。

加区住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认定五一村休闲度假民宿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中标无效,做废标处理,并分别给予某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某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某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中标项目金额10‰的罚款1.125万元,并对三家投标企业主管人员杨某、陈某和赵某处单位罚款数额7%即787元的行政罚款处罚。

现代科技监管技术让围串标行为无处遁形,投标企业应切忌侥幸心理,认清违法成本,守好法律红线,串标行为一经查实,不仅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更会使信誉受损。企业应将核心竞争力放在提升技术、管理和服务质量上,依靠公平竞争赢得市场,坚持走可持续经营发展之道。

 

典型案例五

 

鸡西市某医院规避公开招标案

 

鸡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鸡西市某医院既有建筑五号楼内部装修改造项目存在“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擅自确定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调查,鸡西市某医院既有建筑三号楼五号楼内部装修改造项目,总投资为1795.15万元,依据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范围。鸡西市某医院既有建筑五号楼内部装修改造项目为该项目分支项目,亦属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然而,该项目未依法组织公开招标,而是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4版)》中关于“项目尚未进入主体施工阶段,属从轻处罚情形”的认定,鸡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鸡西市某医院做出行政处罚:按该项目合同金额5‰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1.56万元。同时,将鸡西市某医院本项目负责人钟某应招未招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至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处理。

该案件警示招标人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招标意识,严禁通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或以其他采购方式规避法定招标程序,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与标准,杜绝侥幸心理,确保程序合规,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来源: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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