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帮助招标投标单位及从业人员更好地掌握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在行业活动中规避业务风险,我们将连续刊载本网特聘专家丁贵桥授权四川招投标网独家首发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系列分析文章以飨读者。
招投标异议投诉案例分析
作者:丁贵桥
招投标异议投诉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近几年来,随着招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招标程序逐渐熟悉和了解,各类主体以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在招标活动中也越来越普遍,处理异议和投诉也成为招标采购部门、管理和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及时、妥善处理这些异议和投诉是目前需要重视的问题。笔者总结招标采购管理的一些实践经验,通过十五个案例的分析,希望对从事采购招标工作的同志,在处理招标采购活动异议和投诉工作中有所帮助。
案例11 关干项目财务指标超过项目实际需要是否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认定案例
11.1 案例简介
在某房屋改造工程设备招标项目中,设备采购预算价150万元,招标文件在资格条件设置时,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最终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失败。二次公告期间,有潜在投标人提出,本项目所招设备属于通用小型设备且业内供货厂家多为小规模企业,无法满足高达5000万元注册资金的标准,招标文件注册资金项资格条件设置过高。针对上述问题,有观点认为,提高注册资金标准可以排除小规模企业投标,减少供货质量差、信誉差的风险,故应当维持原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不变;还有观点认为,上述做法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11.2 焦点问题
(1)资格条件设置中注册资金远大于采购标的预算,是否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招标文件中是否宜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的限制项?
11.3 案例分析
(1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在本案例中,因招标文件中设立了过高的注册资本金要求而导致招标失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进入。《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针对何种行为属于“限制、排斥投标”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作出了规定,包括如下情形。“(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 特定的专利、商标、品脾、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港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前述规定仅对常见情形进行了列举,而实践中则存在更多的表现形式。不同的项目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也不尽相同,设置一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是否属于前述相关法律法规中禁止的情形,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情形更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情形。
( 2 ) 资格条件设置中注册资金远大于采购标的预算,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关于本案所涉情形是否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可以参照201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该方案细化整理了18条具体清理整治事项,其中,第3项明确规定“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属于针对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堡垒的行为之一。
本案中项目所招设备属于通用小型设备且业内供货厂家多为小规模企业设备,采购预算价为15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注册资金要求明显高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显然是将部分实际具有供货能力企业从不适当的角度排除,不符合招标投标充分竞争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要求。
(3)设置过高的注册资金限定门槛,不利于行业发展。就行业发展角度而言,限定过高注册资金门槛,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对中小企业而言,招标投标领域对其资格的限定,会导致其市场空间压缩,最终容易导致降低产品质量以抬高利润等行为,引发市场恶性竞争;对大型企业来说,也容易因为缺乏足够的竞争,整体供货价格难以压减,导致降低进一步研发动力。因此,招标投标领域不合理的限定,不利于市场在自由竞争的角度下发挥企业最大价值。
(4)不鼓励在招标文件中将注册资金作为资格条件的限制项。从实务角度出发,注册资金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企业的规模及整体实力。尤其对一些需要大规模投资的项目而言,资本金可作为项目实施的资金保障之一,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的总承包、施工等需要企业对资金短缺风险有较大承担能力的项目,可以考虑设置适当的注册资金门槛,以抵御市场变化带来的资金风险。
此外,招标人还是应该将更多的精力集中于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的审查。随着市场的不断改革、科技的更新变化,以及注册资金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等政策变化,将实际注册资金作为企业实力的丈量依据逐渐淡化。若盲目从注册资金方面进行资格条件限制,将容易引发限定竞争、流标等不良情形,从而导致招标效率降低。另外,以高新、科技类等初创企业为例,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 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并不当然可以代表企业产品的创新程度。
特聘专家介绍——
丁贵桥:经济学硕士毕业、高级经济师,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党组书记,政协湖北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学术成果:《创新招投标管理体制》、《治理串通投标研究》等八部著作,在国家、省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数十篇。
研究方向: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 、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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